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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房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
| 权力序号 | 22 |
|---|---|
| 事项编码 | zjqt0022 |
| 事项名称 | 对住房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 |
| 设定依据 | 第五十五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部委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号) 第二十条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 第十六条健全法规制度。完善住房租赁法律法规,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市场行为,稳定租赁关系。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网上签约,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4号) 第十八条加强行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负责本地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要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落实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
| 责任主体 | 克旗房产管理所 |
| 承办机构 | 产权产籍股 |
| 责任事项 |
申请:住房租赁当事人进行网上租赁合同签约或线下使用示范文本租赁合同签约的; 受理: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在租赁信息平台上进行受理。 审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权益,对网上及线下签约的租赁合同进行审核,结合房屋权属情况,核验是否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合同内容、约束事项及权利义务; 决定:对符合条件已签约的租赁合同进行登记备案,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及时告知租赁当事人进行完善; 送达:对已进行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网上公开。租赁当事人从租赁信息平台下载已经进行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部委规章】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2016年5月17日) 第十七条落实地方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地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加强工作指导,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城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要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2017年1月4日) 第十七条落实地方责任。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要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明确责任分工,充分发挥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作用,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加快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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