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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监督
| 权力序号 | 3 |
|---|---|
| 事项编码 | zjjc0003 |
| 事项名称 |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监督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2、《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物保护、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所需经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对其在委托范围内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承办机构 | 征收办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旗县区拟征收项目程序审核。 2、处置责任: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3、移送责任: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征收期限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房屋征收工作涉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公布分户补偿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行政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十二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公共利益情形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 ;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签订补偿协议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补偿决定的; (五)为按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给与补偿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审查→决定→结果处理→信息公开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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