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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
| 权力序号 | 9 |
|---|---|
| 事项编码 | zjjc0009 |
| 事项名称 | 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 |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48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承办机构 | 质监站 |
| 责任事项 |
1.抽样责任:向被抽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监督检查内容、范围、程序等相关信息后,并要求被检单位提供相应的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 2.承检责任:按照相关程序组织相关专业专家查看图纸等材料,进入项目实地进行查看,并根据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标准规范确定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及政策法规。 3.结果处理责任:向监督检查的不合格单位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监督受检单位进行整改。 4.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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