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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用建筑实施供热计量、供热单位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 权力序号 | 12 |
|---|---|
| 事项编码 | zjjc0012 |
| 事项名称 | 对民用建筑实施供热计量、供热单位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2008年本)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实施供热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2011年本) 第三十一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单位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承办机构 | 公用事业股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向被抽查单位告知抽查内容、抽查范围、抽查重点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查。 2.处置责任:现场检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规范、图集等要求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下发指令整改书。 3.移送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移送执法机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对提交指令整改情况报告的项目进行复查并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向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上报主管部门。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五十八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四)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未依法受理有关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投诉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六)贪污、挪用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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