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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建档案的监督检查

权力序号 14
事项编码 zjjc0014
事项名称 对城建档案的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部委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1年本)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本) 第三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0年本) 第四条第一款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机构 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向被抽查单位告知抽查内容、抽查范围、抽查重点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查。

2.处置责任:现场检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规范、图集等要求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下发指令整改书。

3.移送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移送执法机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对提交指令整改情况报告的项目进行复查并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向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上报主管部门。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收城镇建设档案的。

(二)对危及城镇建设档案安全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不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城镇建设档案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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