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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 权力序号 | 32 |
|---|---|
| 事项编码 | zjjc0032 |
| 事项名称 | 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内蒙古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号公告)第3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规定负责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承办机构 | 建工股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向被抽查单位告知抽查内容、抽查范围、抽查重点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查。 2.处置责任:现场检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规范、图集等要求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下发指令整改书。 3.移送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移送执法机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对提交指令整改情况报告的项目进行复查并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向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上报主管部门。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指定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 (二)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 (三)故意拖延办理有关手续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钱物、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五)对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未查处的; (六)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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