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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权力序号 | 34 |
|---|---|
| 事项编码 | zjjc0034 |
| 事项名称 |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承办机构 | 房产管理所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向被抽查单位告知抽查内容、抽查范围、抽查重点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查。 2.处置责任:现场检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规范、图集等要求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下发指令整改书。 3.移送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移送执法机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对提交指令整改情况报告的项目进行复查并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向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上报主管部门。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职务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达到资质条件而批准资质等级的; (二)超过法定审批时限,符合条件而不审批的; (三)违反规划、土地、园林、消防等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批准建设的; (四)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 (五)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而批准预售的; (六)滥用职权,随意处罚当事人的;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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