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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权力序号 | 45 |
|---|---|
| 事项编码 | zjjc0045 |
| 事项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 设定依据 | 【部委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八部委2号令)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承办机构 | 建工股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向被抽查单位告知抽查内容、抽查范围、抽查重点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查。 2.处置责任:现场检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规范、图集等要求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下发指令整改书。 3.移送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移送执法机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对提交指令整改情况报告的项目进行复查并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向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上报主管部门。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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