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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 权力序号 | 49 |
|---|---|
| 事项编码 | zjjc0049 |
| 事项名称 | 对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
| 设定依据 | 【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年本)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承办机构 | 市场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检查中发现问题当场处理并拟定整改意见,如发现违法违规的行为,应依法告知当事人并告知行政执法具体实施机构,如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审查→决定→结果处理→信息公开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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