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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 权力序号 | 50 |
|---|---|
| 事项编码 | zjjc0050 |
| 事项名称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本)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承办机构 | 市场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检查中发现问题当场处理并拟定整改意见,如发现违法违规的行为,应依法告知当事人并告知行政执法具体实施机构,如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审查→决定→结果处理→信息公开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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