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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
| 权力序号 | 52 |
|---|---|
| 事项编码 | zjjc0052 |
| 事项名称 | 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承办机构 | 市场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況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询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迫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职务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达到资质条件而批准资质等级的; (二)超过法定审批时限,符合条件而不审批的; (三)违反规划、土地、园林、消防等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批准建设的; (四)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 (五)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而批准预售的; (六)滥用职权,随意处罚当事人的;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审查→决定→结果处理→信息公开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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