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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品房租赁的监督管理
| 权力序号 | 53 |
|---|---|
| 事项编码 | zjjc0053 |
| 事项名称 | 对商品房租赁的监督管理 |
| 设定依据 | 【部委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承办机构 | 市场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检查中发现问题当场处理并拟定整改意见,如发现违法违规的行为,应依法告知当事人并告知行政执法具体实施机构,如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二十四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审查→决定→结果处理→信息公开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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