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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 权力序号 | 54 |
|---|---|
| 事项编码 | zjjc0054 |
| 事项名称 | 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部委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号)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 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令第8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 第十八条 加强行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4号) 第十八条 加强行业管理。要强化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各旗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通信、工商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定期交换中介机构工商登记和备案信息,并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备案、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承办机构 | 市场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审查:鼓励租赁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支持使用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实现网上合同签约。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或中介机构应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决定:不定期对房屋租赁市场进行检查,查处违规开展租赁业务的企业或中介机构,以及租赁过程中隐瞒房屋真实信息、未按照房屋性质进行租赁、不按规定使用示范文本租赁合同等行为。 结果处理: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个人应及时进行纠正,涉及中介机构的应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信息公开: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强化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实现住房租赁市场联合监管机制。起到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发挥中介居间服务优势,提高中介服务质量,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部委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年3月1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修正)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审查→决定→结果处理→信息公开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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