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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任意降低工程类别、压低工程造价,影响建筑施工安全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87 |
|---|---|
| 事项编码 | zjcf0087 |
| 事项名称 | 对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任意降低工程类别、压低工程造价,影响建筑施工安全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给予警告,处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和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3000元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承办机构 | 安监站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任意降低工程类别、压低工程造价,影响建筑施工安全的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投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是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罚款项目。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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