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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

权力序号 98
事项编码 zjcf0098
事项名称 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
设定依据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机构 建工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投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的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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