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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权力序号 130
事项编码 zjcf0130
事项名称 对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设定依据 "  【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机构 安监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投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的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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