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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39 |
|---|---|
| 事项编码 | zjcf0139 |
| 事项名称 |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承办机构 | 质监站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投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的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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