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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93 |
|---|---|
| 事项编码 | zjcf0193 |
| 事项名称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本) 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第三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而不建又拒不交纳易地建设费的,由旗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者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建设单位十万元以下罚款。 3.【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本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承办机构 | 人民防空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公布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审图、不按规定办理人防监督手续、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行为和情形,在稽查过程中接受单位或个人举报、投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未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核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 (二)擅自减免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对应建人民防空工程,擅自批准免建或者少建的。 (四)侵占、截留和挪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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