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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和个人拒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权力序号 194
事项编码 zjcf0194
事项名称 对建设单位和个人拒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设定依据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第三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而不建又拒不交纳易地建设费的,由旗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者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建设单位十万元以下罚款。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机构 人民防空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公布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审图、不按规定办理人防监督手续、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行为和情形,在稽查过程中接受单位或个人举报、投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未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核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

(二)擅自减免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对应建人民防空工程,擅自批准免建或者少建的。

(四)侵占、截留和挪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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