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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95 |
|---|---|
| 事项编码 | zjcf0195 |
| 事项名称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本)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承办机构 | 人民防空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公布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审图、不按规定办理人防监督手续、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行为和情形,在稽查过程中接受单位或个人举报、投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未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核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或者开发利用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 (三)擅自减免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对应建人民防空工程,擅自批准免建或者少建的; (五)贪污、挪用人民防空建设费和人民防空工程有偿使用费的; (六)对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犯罪行为纵容、包庇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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