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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228 |
|---|---|
| 事项编码 | zjcf0228 |
| 事项名称 | 对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 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2001年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承办机构 | 房产管理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相关执法文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的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职务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达到资质条件而批准资质等级的; (二)超过法定审批时限,符合条件而不审批的; (三)违反规划、土地、园林、消防等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批准建设的; (四)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 (五)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而批准预售的; (六)滥用职权,随意处罚当事人的;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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