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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230 |
|---|---|
| 事项编码 | zjcf0230 |
| 事项名称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2011年1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3月1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修正,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承办机构 | 房产管理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相关执法文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的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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