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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权属人将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房屋出租的处罚

权力序号 258
事项编码 zjcf0258
事项名称 对房屋权属人将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房屋出租的处罚
设定依据 【部委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机构 房产管理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房屋权属人将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房屋出租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相关执法文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的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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