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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权力序号 267
事项编码 zjcf0267
事项名称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机构 公用事业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权和其他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燃气经营等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点差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否和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并执行罚款等处罚项目。

8.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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