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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

权力序号 292
事项编码 zjcf0292
事项名称 对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201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热用户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机构 公用事业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公布对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或接受用热单位或用热户举报、投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核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时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五十八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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