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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处罚

权力序号 296
事项编码 zjcf0296
事项名称 对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处罚
设定依据 "【部委规章】《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于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经第十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自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2019年9月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机构 公用事业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点差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否和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并执行罚款等处罚项目。

8.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燃气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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