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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权力序号 2
事项编码 1115042501158080534000115006000
事项名称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誓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誓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
承办机构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核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出具批复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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