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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权力序号 | 3 | |
|---|---|---|
| 事项编码 | zrxk0003 | |
| 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部委规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 | |
| 承办机构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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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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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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