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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权力序号 6
事项编码 zrxk0006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
承办机构 规划审批股
责任事项

1.公示责任:①公示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其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②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③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④在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2.受理责任:①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提供申请表格式文本。②对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③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责任:①审查《建设工程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及建设单位申请函、与选址有关的场地现状地形图、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等申请文件材料。②文审符合要求的,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织现场踏勘,核定用地位置、面积、范围、土地性质。③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④提出审核意见。

4.决定责任:①对符合核发建设工程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核发建设工程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②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复议、起诉的途径和期限。

5.送达责任:①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建设工程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②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①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监督检查。②建立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依法公布建设工程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情况。③制止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部门规章】《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根据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修正)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违反规划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或者违反规定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迁移、拆除的;(五)违反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限(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蓝线)等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定核发规划许可的。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根据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号)

   第六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城乡规划或者专项规划的;(二)未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三)未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四)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五)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不及时予以查处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不依法处理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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