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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权力序号 | 7 |
|---|---|
| 事项编码 | 1115042501158080534000115001000 |
| 事项名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修订)》(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 |
| 承办机构 | 所有者权益股 |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①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其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②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③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④在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2.受理责任:①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内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②对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受理凭证。③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审查责任:①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承办,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证件;②对申请划拨用地的材料进行审查。③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交用地单位申请表,红山区、松山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同意供地的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发改委立项批准文件、用地图、地籍调查报告、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以上申请材料;④必要时进行实地查看。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及国家颁布的土地使用标准的土地可予以划拨。 4.决定责任:①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作出划拨国有土地行政许可决定。②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履行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法定责任。 5.实施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6.送达责任:按时办结,依法制作并送达划拨决定书,并在门户网站上公示许可结果。 7.事后监管责任: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应当采取出让方式而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二)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采取与投标人、竞买人恶意串通,故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竞买人等方式,操纵中标人、竞得人的确定或者出让结果的;(三)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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