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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审批
| 权力序号 | 11 |
|---|---|
| 事项编码 | zrxk0011 |
| 事项名称 | 临时用地审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 |
| 承办机构 | 所有者权益股 |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①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其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②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③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④在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2.受理责任:①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内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②对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受理凭证。③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审查责任:①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承办,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证件;②对申请划拨用地的材料进行审查。③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交用地单位申请表,红山区、松山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同意供地的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发改委立项批准文件、用地图、地籍调查报告、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以上申请材料;④必要时进行实地查看。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及国家颁布的土地使用标准的土地可予以划拨。 4.决定责任:①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作出划拨国有土地行政许可决定。②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履行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法定责任。 5.实施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6.送达责任:按时办结,依法制作并送达划拨决定书,并在门户网站上公示许可结果。 7.事后监管责任: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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