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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权力序号 1
事项编码 zrqr0001
事项名称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设定依据 【行政规章】《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
承办机构 国土空间修复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2.认定责任: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责任单位,并出具认定结论。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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