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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争议的处理

权力序号 2
事项编码 1115042501158080534150915002000
事项名称 采矿权争议的处理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 第四十九条 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 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
承办机构 矿业权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①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②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①依法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②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①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备案。②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立案的,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二)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理→拟定意见→裁决→送达→结案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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