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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2 |
|---|---|
| 事项编码 | zrcf0012 |
| 事项名称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本) 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 |
| 承办机构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责任事项 |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
| 权限划分 | |
| 基本流程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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