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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成滑坡、崩塌、泥石流以及地面开裂、塌陷、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6 | |
|---|---|---|
| 事项编码 | zrcf0016 | |
| 事项名称 | 对造成滑坡、崩塌、泥石流以及地面开裂、塌陷、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 第一款 禁止在行洪的河床、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矿石、废碴或者尾矿,防止造成行洪不畅或者堤岸破坏。边坡的开挖和矿石、废碴的堆放,应当符合边坡稳定的要求。禁止开采或者毁坏预留安全矿柱或者岩柱,防止造成滑坡、崩塌、泥石流以及地面开裂、塌陷、沉降等地质灾害。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滑坡、崩塌、泥石流以及地面开裂、塌陷、沉降等地质灾害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 | |
| 承办机构 | "执法监察股 执法监察大队 国土空间修复股 "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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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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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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