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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23 | |
|---|---|---|
| 事项编码 | zrcf0023 | |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修正本)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 | |
| 承办机构 | "执法监察股 执法监察大队"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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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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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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