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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矿权人未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39 |
|---|---|
| 事项编码 | zrcf0039 |
| 事项名称 | 对采矿权人未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2号发布) 第九条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 |
| 承办机构 | "执法监察股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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