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客户端

政务服务投诉

蒙速办

蒙企通

克什克腾旗
微信公众号

安全生产举报

对未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40 |
|---|---|
| 事项编码 | zrcf0040 |
| 事项名称 | 对未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9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自发布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 |
| 承办机构 | "执法监察股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资料馆、地质资料保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主办: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4250026
地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街道北段 邮编:025350
承办:克什克腾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公网安备15042502150445号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476-5261551 蒙ICP备1700528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