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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55 |
|---|---|
| 事项编码 | zrcf0055 |
| 事项名称 | 对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2002年7月2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3号公布)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的。"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 |
| 承办机构 | "执法监察股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只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生物化石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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