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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56 |
|---|---|
| 事项编码 | zrcf0056 |
| 事项名称 | 对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2002年7月2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3号公布)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 |
| 承办机构 | "执法监察股 执法监察大队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生物化石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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