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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用伪造、涂改及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权力序号 88
事项编码 zrcf0088
事项名称 对采用伪造、涂改及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设定依据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根据2020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 禁止伪造、涂改或者出租、出借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单位终止测绘业务时,应当向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将测绘资质证书交回颁证机关。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测绘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合并、分立后三十日内重新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采用伪造、涂改及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出租、出借测绘资质证书,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三)未办理测绘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或者测绘单位分立、合并后未重新申请测绘资质从事测绘活动的。"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
承办机构 "执法监察股 执法监察大队 国土空间修复股 "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只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根据2020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
(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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