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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出借测绘资质证书,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89 |
|---|---|
| 事项编码 | zrcf0089 |
| 事项名称 | 对出租、出借测绘资质证书,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根据2020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 禁止伪造、涂改或者出租、出借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单位终止测绘业务时,应当向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将测绘资质证书交回颁证机关。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测绘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合并、分立后三十日内重新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采用伪造、涂改及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出租、出借测绘资质证书,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三)未办理测绘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或者测绘单位分立、合并后未重新申请测绘资质从事测绘活动的。"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 |
| 承办机构 | "执法监察股 执法监察大队 国土空间修复股 "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根据2020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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