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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92 |
|---|---|
| 事项编码 | zrcf0093 |
| 事项名称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 《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6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6号公布 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 |
| 承办机构 | "执法监察股 执法监察大队 测绘与科技信息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基础测绘条例》第二十八条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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