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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权力序号 106
事项编码 zrcf0106
事项名称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修改土地复垦方案后,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不足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补齐差额费用。 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实行一次性预存和分期预存两种方式。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第五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
承办机构 "执法监察股 执法监察大队 测绘与科技信息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出示自治区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订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

    第三十六条 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二)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三)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五)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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