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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

权力序号 110
事项编码 zrcf0110
事项名称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
承办机构 "执法监察股 执法监察大队 测绘与科技信息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只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六条 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
(三)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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