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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14 | |
|---|---|---|
| 事项编码 | zrcf0114 | |
| 事项名称 | 对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对承担的监理项目,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监理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 | |
| 承办机构 | "执法监察股 执法监察大队 测绘与科技信息股"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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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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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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