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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17 | |
|---|---|---|
| 事项编码 | zrcf0117 | |
| 事项名称 | 对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 | |
| 承办机构 | "执法监察股 执法监察大队 测绘与科技信息股"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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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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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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