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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估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21 | |
|---|---|---|
| 事项编码 | zrcf0121 | |
| 事项名称 | 对评估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 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评估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 | |
| 承办机构 | "执法监察股 执法监察大队 测绘与科技信息股"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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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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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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