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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权力序号 1
事项编码 zrjc0001
事项名称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本) 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对探矿权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勘查工作成果资料和财务报表,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本)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
承办机构 矿业权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检查范围等。
2、抽查检查责任: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进行抽查检查,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结果处理:作出检查结论,通过书面告知送达、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 →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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