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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 权力序号 | 2 | |
|---|---|---|
| 事项编码 | zrjc0002 | |
| 事项名称 | 对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 | |
| 承办机构 | 国土空间修复股 | |
| 责任事项 |
|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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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 →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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